企业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政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需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一、相关表格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3、《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表》一式三份(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外,提交国税);
4、《办税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附报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提供);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法人单位提供);
5、验资报告原件一式二份(法人单位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8、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三、办理外地分支机构需提供下列资料:
1、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2、总机构章程复印件;
3、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及下拨资金证明一式二份;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1、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相关表格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对符合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国税登记窗口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发给《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20 元/套。
3、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行政服务中心所发的通知书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以下涉税事宜:
(1)携带公章、印鉴、营业执照复印件开设纳税专户;
(2)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办理发票供应资格认定;
(4)其他有关事宜。
企业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到国税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门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 需要提供的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需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5、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6、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特殊事项:
7、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8、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一式二份、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9、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如果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迁移条件的纳税人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理,内容详见办税指南《企业迁移登记》。
(2)不符合迁移条件的纳税人应至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然后持《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
10、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然后持《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相关资料至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11、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通知书》。
12、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
二、办理程序:
1、到国税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2、国税登记窗口对符合变更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工本费6元/套;对资料报送不全、内容不真实的申请予以退回。
企业迁移登记
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应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然后到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可向迁出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确认,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持《迁移通知书》到迁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
一、迁移对象:
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纳税人,但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单位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办理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受理迁移户申请;
2、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确认是否同意企业迁移;
3、迁出前纳税人应向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结纳税申报、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认证及抄报税等相关事宜;同时还应办结发票缴销、“二卡”注销和税务证件收缴手续;
4、迁移户凭《迁移通知书》向迁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购领簿》;
4、主管部门或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5、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6、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7、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部门签章的《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
8、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存货清册及相关说明;
9、加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通知书》复印件;
10、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上述1-3项为必报资料,其他资料由相关的纳税人报送。
二、办理程序:
1、完成当月的纳税申报,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须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
3、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对其存货进行清理;
4、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对其清算所得进行所得税申报;
5、办结稽查、纳税评估、违法违章未结事宜,并结清应缴未缴的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退清多缴税款;
6、缴销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
7、防伪税控企业(含一机多卡用户) 需完成当月的报税,填写“二卡”收缴表,并上缴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使用税控收款机企业需交还税控IC卡;
8、纳税人完成上述1-6项事宜后到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如实填写后连同附报资料一起报送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9、综合服务窗口人员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转相关部门进行税务清算;
10、税务清算及审批程序结束后,企业到受理注销的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同意注销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
内资企业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国税登记窗口申报办理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对符合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国税登记窗口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同时增发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该类纳税人按规定不发《税务登记证》正本)。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2.分支机构负责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财务负责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并需同时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5.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6.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及下拨资金证明一式二份;
7.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
二、办理程序
1、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领取《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附报资料一起报送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对符合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国税登记窗口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同时增发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7元/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