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类
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核发证: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按规定逐一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经审核无误的,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录入(或导入)有关税务登记信息,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审核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对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已认定为非正常(走逃)户的,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主管国税机关接受相关处理,待其非正常(走逃)户信息解除后,再审核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对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已注销的,告知纳税人当场填写《重新税务登记申请表》,恢复其开业状态后,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内容录入有关税务登记信息,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5)对于逾期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根据系统自动产生违法违章信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违章处理后,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受理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企业章程、纳税人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6.纳税人属于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2.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核发证: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按规定逐一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经审核无误的,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录入(或导入)有关税务登记信息,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审核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对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已认定为非正常(走逃)户的,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主管国税机关接受相关处理,待其非正常(走逃)户信息解除后,再审核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对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已注销的,告知纳税人当场填写《重新税务登记申请表》,恢复其开业状态后,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内容录入有关税务登记信息,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5)对于逾期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根据系统自动产生违法违章信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违章处理后,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受理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4.纳税人属于个人合伙企业或按规定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设立登记(临时)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核发证: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按规定逐一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经审核无误的,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录入(或导入)有关税务登记信息,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审核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对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已认定为非正常(走逃)户的,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主管国税机关接受相关处理,待其非正常(走逃)户信息解除后,再审核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对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已注销的,告知纳税人当场填写《重新税务登记申请表》,恢复其开业状态后,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内容录入有关税务登记信息,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5)对于逾期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根据系统自动产生违法违章信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违章处理后,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受理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临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4.变更税务登记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核办理: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按规定逐一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经审核无误的,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录入变更后的内容。变更税务登记项目涉及税务登记证件所列项目且内容有变化的,应当收缴原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变更税务登记项目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所列项目,在综合征管软件内变更相关税务登记信息即可。
(2)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3)对于逾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根据系统自动产生违法违章信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违章处理,再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收缴原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受理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项目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涉及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变更税务登记项目涉及其他内容的:
提供变更登记项目的相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5.停业登记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2.确认办理:经确认纳税人已完成申报缴税、发票及证件封存等事项后,为其办结停业登记。
(1)申报缴税确认:纳税人已将税控用户卡和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递交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报税;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为当月的税款,并结清欠税;经查询无在查案件。
(2)发票及证件封存确认:纳税人将已领用发票(未使用的发发票)、《发票领购薄》以及《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递交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封存。
(3)办理停业:经确认无问题后,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制作《停业通知书》交纳税人。
3.续停业办理:如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受理资料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领购簿》。
4.未使用发票。
5.税控收款机用户须带用户卡、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6.复业登记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持有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查验纳税人出示的业主本人身份证件。
2.确认办理:经确认纳税人出示的业主本人身份证件与税务登记信息相符后,进行复业处理,并将已封存的领用发票(未使用发票)、《发票领购薄》以及《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解封存交还纳税人。
(二)受理资料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7.注销税务登记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进行受理。
2.审核确认:
(1)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处理;办理注销报税,审核纳税人是否申报完毕并结清税款,是否有在查案件,收缴税务机关发放的各种证件。
(2)负责注销结算的税务人员进行税款结算,并协调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完成取消各种税务认定资格、注销税控器具、进行数据维护等工作,报主管局长(负责注销结算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3)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负责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各环节的审核意见,确认注销信息,打印核准注销《税务事项通知书》(跨区迁移的迁移户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开具留抵税额迁移通知单和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3.注销办结:税务机关将《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给纳税人,归集注消资料。
(二)受理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控器具的相关资料。
3.主管国税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已领取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
4.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或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5.符合清算条件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必须提供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
6.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的吊销决定文书。
7.有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证明分支机构已经注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8.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核办理: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的,进行验证、换证、贴花;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审核并进行验证、换证、贴花。
该事项由省局负责统一组织和部署具体工作,各地没有接到省局文件通知前不得擅自组织开展相关验换证工作。
(二)受理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查验)
9.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报告,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进行受理。
2.审核办理: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审核并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的,在综合征管软件内作证件遗失处理。
3.重新发证: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完成税务证件遗失处理操作后,当场为纳税人重新发放税务证件。
(二)受理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10.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登记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核办理: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审核确认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交纳税人。
(二)受理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11.外埠经营登记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经营地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外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和使用经营地发票的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核查验:经营地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审核资料后,提交经营地税源管理部门对销售货物的外埠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
3.核销管理:经营地税务机关根据外埠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填报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为其缴销发票、结清税款,并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受理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1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的缴销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核办理: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审核资料后,进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处理。
(二)受理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3.扣缴义务人登记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扣缴义务人申请,受理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核办理: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审核资料后,录入扣缴义务人登记信息,并发放证件。
(二)受理资料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查验)。
3.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发票管理类
14、普通发票领购资格、普通发票用量调整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进行受理。
2.审核办理: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确认资料齐全后,交税源管理部门审核;税源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后,在综合征管软件内录入有关普通发票申请信息,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打印发票票种核定通知书。
(二)受理资料
1.《发票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发票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
2.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税控收款机用户用量调整时提供)。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发票专用章印模(税控收款机不需提供)。
5.税控IC卡或报税盘(一般纳税人使用)。
6.税控盘或传输盘(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
15、专用发票领购资格、专用发票用量调整和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进行受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尝试实行“2项业务1次申请和调查”的工作方法,在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时,由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提醒纳税人同时申请办理该业务,相关部门通过1次下户调查核实2项涉税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减少办税时间和提高办事效率。
2.审核办理: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以下任意1种流程开展工作。
(1)流程1: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确认资料齐全后,将相关资料传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联合税政法规科下户调查核实,再由税政法规科进行审核,报主管局长(税政法规科的分管领导)审批核准。
(2)流程2: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确认资料齐全后,将相关资料传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单独下户调查核实,再由税政法规科进行案头审核和政策把关,报主管局长(税政法规科的分管领导)审批核准。
3.结果告知:经县级局主管局长核准同意后,企业发行岗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维护,税政法规科进行文书销号处理,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核准结果。
(二)受理资料
1.《发票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3.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4.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6.发票专用章印模。
7.税控IC卡。
8.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16.发票购领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进行受理。
2.审核办理: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确认资料齐全并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二)受理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税控盘或报税盘。
3.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17.发票验旧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进行受理。
2.审核办理: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确认资料齐全并审核无误后,录入发票验旧信息。若定期定额征收户的发票验旧收入超过了核定定额,则通知纳税人到相关窗口进行纳税申报和补缴税款处理。
(二)受理资料
1.《纳税人发票领购(交旧验旧)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控IC卡、税控盘或报税盘。
4.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5.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6.发票开具明细表(防伪税控使用发票)和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税控机使用)。
7.手工版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和验旧表。
18.发票缴销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进行受理。
2.审核办理: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确认资料齐全并审核无误后,录入发票缴销信息。
(二)受理资料
1.《发票缴销登记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控IC卡、税控盘或报税盘。
4.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5.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19.普通发票代开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进行受理。
2.审核办理: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确认资料齐全并审核无误后,录入发票代开信息,开具发票交纳税人。
(二)受理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提供的合法身份证件,并查验原件,属于第一次代开的,须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存档。如属个人在外县(市)经营并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的,还应提供相关经营或居住证明。如为单位申请代开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的身份证。
2.代开申请人应提供购销、劳务合同或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接受劳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加盖了公章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代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小额申请代开发票,可不需提供此类证明。
3.对属于下列情形的,代开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1)对企业或个人,让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房屋等不动产除外)代开发票的,应另提供购入该固定资产的原始发票复印件,属于单位的还应提供已提折旧或其他已使用过的证明材料。
(2)申请免税农产品代开发票的,应另提供村级委员会证明。单笔代开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供供货方《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村委会证明应注明其农业产品养殖或种植土地(场所)的面积、属于自有或租赁,各类养殖、种植的产品名称及其产值,加盖公章并注明填开人姓名。
(3)申请代开苗木产品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出示相关建设项目的绿化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对属于药品、医疗器械、烟、种子、化肥等国家实行专营的货物原则上不得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确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代开发票范围和对象,应出示专营许可证等各类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0.专用发票代开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进行受理。
2.审核办理: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确认资料齐全并审核无误后,录入发票代开信息,开具发票交纳税人。
(二)受理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3..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34..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5.付款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56.所购物品的品名、单价、金额等书面确认证明。
21.企业冠名发票印制报告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的报告,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报告相关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进行受理。
2.审核办理: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确认资料齐全并审核无误后,办结报告事项,将相关结果当场反馈给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等候发票印制企业与其联系。将相关资料传递给征管科。1.外部受理: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企业冠名发票印制报告事项,并当场反馈纳税人。
(1)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而申请冠名发票印制的,不予受理;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用票单位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进行受理。
(2)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确认纳税人相关条件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后,当场受理冠名发票印制报告事项,并将《企业冠名发票印制报告表》补充填写完成后反馈给纳税人,告知纳税人等候发票承印制企业与其联系。
2.内部处理:为规范和统一全省的发票印制号段编码管理工作,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用票单位)印制企业冠名发票报告后,在税务机关内部将相关电子信息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由县市区局直接传递至省局处理。
(1)县(市、区)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对确认受理的冠名发票印制报告业务,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传至县(市、区)局征管科。
(2)县(市、区)局征管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并及时将相关纸质资料进行存档,将电子信息经综合征管软件直接传至省局征管部门。
(3)省局征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对相关电子信息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有关发票承印企业与纳税人(用票单位)联系具体印制事宜。
(二)受理资料
1.《企业冠名发票印制报告表》。
2.冠名发票规格及票样的说明文件。
3.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印模式样。
22.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一)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申请,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再进行受理。
2.审核办理: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确认资料齐全并审核无误后,录入发票挂失损毁信息,将相关信息传递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二)受理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版面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