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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收认定核定办理指南

bet36官方 www.www.huaweikl.com 2017-09-19 00:00:00 来源: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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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可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形式确定。

    纳税人因经营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原因,实行自行申报、查账征收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和原因,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表》(样式附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

二、程序

(一)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报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表》,由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征收方式。

(二)申请改变下一年度征收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当年1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报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表》,由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征收方式。

(三)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纳税评估。凡发现有发生上述条件(一)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对评估所属年度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由纳税人申请对以后年度实行核定征收或者查账征收。

(四)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确认是否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按照规定确认应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送达纳税人,同时将确认结果录入CTAIS系统相应模块。对已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后发现存有上述条件(一)情形之一的,应在核实后15日内对评估检查所属期按照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选择评估检查后的征收方式,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通知、申请)表》送达纳税人,同时将确认结果录入CTAIS系统相应模块。

15.2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核定(调整)程序

(一)自行申报。个体双定业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个体税收管理部门申报,填写《  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适用个体经营)》。

申报内容主要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二)信息采集。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根据个体双定业户自行申报情况,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采集个体业户经营基础信息数据和发票、申报征收等相关信息,填写《信息采集单》。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的管理,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必须由2名(含)以上税务人员实地核查,《信息采集单》必须由纳税人、现场所有税务人员签字,以保证信息采集的真实性。

(三)核定定额。根据个体双定业户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信息采集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和定税标准,计算生成业户拟定定额,提交评议定税领导小组集体评议,填制评议工作底稿,形成评议意见。评议过程中,应当根据个体双定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确定个体双定业户的执行定额: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定额公示。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场所或集贸市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五)定额核准。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汇总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六)下达定额。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个体双定业户执行。

(七)公布定额。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经营情况的,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个体双定业户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后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八)定额调整

个体双定业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20%,应当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上述(一)至(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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