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解缴税款。
一、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申报缴库期限。
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申报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但对于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纳税人以缴税凭证代替申报,申报期限为征期届满后的10日内。
三、对临时经营户所发生的应税行为,实行按次申报办法。
四、领用地税发票实行票控管理的纳税人,实行按次申报,即在办理发票缴销时申报税款。
各税种的申报期限设置
(只针对单位纳税人)
一、营业税:
1、一般设定为一个月,在次月15日内申报;
2、对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申报期,季末后15日内申报。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涉外企业)
1、营业税:和营业税同时申报缴纳;
2、增值税、消费税:按月申报,次月10日内申报。
三、资源税:按月申报,次月10日内申报。
四、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季申报,季末后10日内申报;
2、其他纳税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申报,申报后3日内纳税。
五、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于涉外企业)
1、按月或按季(由税务机关核定)申报,月末或季末后15日内申报并预缴。年末后15日内预缴最后一个月或季度税款,并在2月15日前办理全年纳税申报,年末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2、清算期间,申报期限无规定。
六、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无论是自行申报的还是代扣代缴的,均在次月7日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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