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帐征收的纳税人
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就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所应缴纳的地方税费依照法定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填制好纳税申报表,并报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定率征收的纳税人
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就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所应缴纳的地方税费依照法定税率和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填制好纳税申报表,并报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
1、收支明细表;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安装了税控装置的单位还应报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平时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簿,一般只要求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如期缴纳税款即可,一般不要求报送资料,并可以以缴纳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但是,当其实际收入额或所得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或者所得额20%的时候,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办理纳税申报,填制《调整应纳税额申请审批表》(020104),补缴税款。对定额征收的非个体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收支明细表。
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义务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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