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单位:村、社区居委会,设有人口计生办证窗口的政务大厅,驻粤联络站。
(二)发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未婚育龄妇女,在户籍地;省内流动的,现居住地也可受理。
2.已婚育龄妇女,在婚入地;省内流动的,现居住地也可受理。
3.女方户口在我省,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
婚入地的规定同上。
(三)办证条件:户口在本省或婚嫁到本省的18-49岁女性。
(四)办证程序:
1.申请人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婚育证明发放登记表,如实填写基本情况。
2.申请人向办证方单位或村(居)计生专干提交下列材料:
(1)婚育证明发放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3)在驻粤联络站申请办证时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其在所辖区域内居住以及急需办理婚育证明的理由。
3.村级专干或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婚育证明。
4.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村级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婚育证明。对不属于本单位发证对象,未签发婚育证明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5.湖南籍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联络站)申请办理婚育证明的,按照现居住地(联络站)1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网上提交,户籍地5个工作日内核准、网上发证,现居住地(联络站)3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的程序进行。
6.省内空挂户和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的,由本人递交《申办承诺书》(附件5),办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对于通过承诺办理的个案,承诺书应定期集中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上传到统一的信息系统,以便基层查询。
7.村(居)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婚育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婚育证明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申请办证的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