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结婚登记 |
事项类别 |
办事服务项目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 |
受理机构 |
各县区民政局 |
决定机构 |
各县区民政局 |
办理条件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1、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自愿结婚;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6、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
申请材料 |
(二)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办理程序 |
(一)岗位责任人:婚姻登记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的条件;3、签发婚姻证。 |
办理期限 |
即时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湘价费[2009]105号 |
表格下载 |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
监督检查 |
湖南省民政局。电话:0731-84502080 |
咨询渠道 |
各县区民政局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