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即: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实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及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二、办理程序
《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异地办理登记:①登记对象: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育龄夫妻;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③办理机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法在规定时限免费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