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 生 育 审 批 表
制表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批编号:
丈夫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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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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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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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
年 月 日 |
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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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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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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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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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本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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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责任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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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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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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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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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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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
年 月 日 |
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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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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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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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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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本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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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责任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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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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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子女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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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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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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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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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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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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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再生育理由:
申请人(签名): (男) (女)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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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受理时间: 签署意见时间: |
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受理时间: 签署意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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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子女身体状况鉴定结果 |
(现有子女系病残儿时填写)
鉴定单位: 年 月 日 |
染色体检测结果 |
(现有子女系病残儿或夫妻中有出生缺陷的填写)
检测单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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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方所在乡(镇、街道)意见 |
负责人签名: (政府专用章) 受理申请时间: 签署意见时间: |
配偶方所在乡(镇、街道)意见 |
负责人签名: (政府专用章) 受理时间: 签署意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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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政法机构意见 |
乡(镇、街)上报时间: 负责人签名: 签署意见时间: |
公示时间和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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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小组审批 意见 |
审批时间: (人口计生委(局)公章) |
再生育证发放登记 |
发放负责人签名: 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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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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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应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领取本表,女方无单位又无本地户籍因婚嫁居住男方的,向男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领取本表;男方是外省居民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领取。
2.申请人填写好本表,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携带有关材料到领表单位或村(居)委会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申报手续。
3.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婚育状况,签出初审意见报送审批机关。
4.审批机关收到乡(镇、街)上报材料10日内,由本机关政法工作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后收到无举报或异议的反馈信息后上报审批小组。
5.审批小组审定符合条件的,在本表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发放《再生育证》,委托乡(镇、街道)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符合条件的理由,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委托乡(镇、街道)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送达回证交审批机关存档。
6.审批编号以县级为单位,前两位为发证年度,后四位按审批顺序从0001开始编号。
7.批准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再生育的报市(州)人口计生委统计科备案;副处以上干部报省人口计生委统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