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审批
审批对象: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条件的个人
审批依据: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
审批数量:没有数量限制规定
审批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2、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生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3、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4、属于城镇职工的,必须是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办出具的《无子女证明》;3、申报表;4、彩色1寸近照2张;5、申请人属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证明。
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公示;3、乡级初审上报;4、县级审批确认。
审批方式:本部门独立审批
审批时限:每年10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