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批
审批对象:符合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个人
审批依据:1、《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十条;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审批数量:没有数量限制规定
审批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范围内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以来,其生育行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生育两个女孩,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及配偶现存子女包括亲生子女(送养、寄养、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继子女和收养子女;4、
申报材料:
1、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2、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计生委(局)审批并公布。
审批方式:本部门独立审批
审批时限:每年3月3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