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价〔2011〕62号
郴 州 市 物 价 局
关于调整市城区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批复
市城区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鉴于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上涨,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进货成本增加,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消〔2007〕4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0月5日起,市城区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限价由现行每瓶(12公斤)93元调整为98元,送气到户的另加送气费每瓶4元。对持证低保户继续按低于零售价4元的价格每月供应1瓶液化气。管道纯液化石油气每立方米零售价格按湘价消〔2007〕4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换算比率折算。
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和零售网点可以下浮价格,但不得上浮。各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凡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或涉嫌有价格欺诈、低价倾销、价格垄断、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行为的,将依《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