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2.审批对象: | 单位和个人 | ||||
3.审批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7项(国务院第412号令);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0项(建设部第135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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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
5.审批条件: |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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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报材料: | 1、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土地证件或权属文件; 3、市勘察测绘院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及绿化定线图; 4、地上树木情况(包括树种、数量、规格说明及分布图)及对现有树木保护和利用的说明; 5、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指标说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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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程序: | 申请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政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审批股)审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 ||||
8.审批方式: | 本局独立审批 | ||||
9.审批时限: | 5个工作日 | ||||
10.收费情况: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