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2017年,县人大常委会交由县政府系统办理的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县人大代表建议82件,县政协交由县政府系统办理的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委员提案107件。为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认真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各承办单位要充分认识办理好建议提案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严格执行“五定三包”责任制(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质量,包落实、包回复、包满意)和其他办理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办理工作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建议提案的解决率和满意率。各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后,应认真核对件数和内容,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要在2017年3月7日前填好《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单位变更申请表》、《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单位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2)报县政府督查室,经县政府督查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办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交其他单位办理,逾期不再受理。2017年3月7日前,各承办单位填好《2017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责任表》(见附件3)报县政府督查室。
二、进一步强化办理工作措施
(一)认真研究,积极沟通。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针对建议提案所涉及的背景、内容、政策依据等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准确把握代表、委员的意图及人民群众的期望,全面掌握建议提案涉及问题的有关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方法,通过电话沟通、召开座谈会、登门拜访、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提高面商率。对部分内容陈述不清楚、理解有困难、落实有难度的建议提案,要及时与代表、委员沟通,主动询问情况,耐心倾听办理要求,共商解决问题的措施,防止办理工作出现偏差。建议提案办复后,要及时与代表、委员联系,了解是否收到答复函,请代表、委员及时填写反馈意见表。
(二)加强协作,相互支持。2017年县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提案已明确了承办单位,凡明确由一个单位办理的,由办理单位负责逐一答复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明确由一个单位主办、其他单位协办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配合办理,及时将协办意见提供给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各协办单位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委员。对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建议提案,办理单位可自行与有关部门联系、商洽,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办件,在办复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统一答复意见,防止同一问题出现不同答复甚至相互矛盾的答复。涉及重大敏感问题,办理协调难度大,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需提请县政府研究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的,承办单位要及时与县政府办公室联系或提请县政府研究解决。对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和县政协确定的重点督办提案,各承办单位特别是牵头办理单位要召开局务会或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办理并进行督办,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狠抓落实,提高问题的解决率。
(三)及时答复,确保质效。承办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将建议提案答复意见呈送联系的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和县政府领导审定。建议提案答复应当做到格式规范、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符合法规政策、内容客观全面、意见明确具体。对因条件限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暂时无法解决的建议提案,答复说明要充分透彻。建议提案答复期限为2017年7月30日,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提前1个月向县政府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县政府办公室商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决定后适当延期办理。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并提出书面意见的,承办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做好再次办理工作。建议提案的答复件要使用本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见附件4、5)。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答复文号及办复结果分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部分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所限,不能解决的,用“D”标明;所提问题能够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用“E”标明。在文末规定位置署上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承办单位在答复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对联名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委员,要逐一答复,不能只答复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所有建议的答复函须抄送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和县政府督查室各2份,所有提案的答复函须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督查室各2份。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收到建议提案答复件后,必须填写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见附件6、7),并寄送县政府督查室、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和县政协提案委。
(四)依法公开,接受监督。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26号)要求,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在建议提案办复后1个月内,将建议提案答复函的电子文档发送到宜章县政府网站电子邮箱(yzxzfwz@163.com)。对办理答复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
三、进一步加强办理工作考核
继续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县综合绩效评估考核内容。严格实行办理进度月报制度,主办单位每月28日前将建议提案办理进度书面报送县政府督查室,直至建议提案办复完毕。县政府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不重视、责任不到位、态度不诚恳、办理工作质量差、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代表或委员的承办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办结全部建议提案后,承办单位要将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县政府督查室。资料上报情况将作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单位变更申请表
2.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单位变更申请表
3.2017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责任表
4.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的规范格式
5.承办单位答复政协委员的规范格式
6.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7.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附件1
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单位变更申请表
县建更〔2017〕 号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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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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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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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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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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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变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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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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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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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
督查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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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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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有变更要求,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10个工作日内填好本表送县政府督查室;
2.由县政府督查室登记、编号,并根据情况对原办理意见进行调整。
附件2
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单位变更申请表
县提更〔2017〕 号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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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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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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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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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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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变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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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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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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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
督查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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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注:1.如有变更要求,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10个工作日内填好本表送县政府督查室;
2.由县政府督查室登记、编号,并根据情况对原办理意见进行调整。
附件3
2017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责任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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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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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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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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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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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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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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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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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盖章):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1.本表可以复制;
2.本表应于2017年3月5日前填好,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县政府督查室。
附件4
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的规范格式(用本部门公函纸)
宜章县XX局(委、办)
宜X建复〔2017〕 号(X类)
对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XX号建议的答复
XX(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内容包括办理过程、办理结果以及应当说明的情况)。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承办人姓名: 办公室电话: 手机号码: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份)、县政府督查室(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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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承办单位答复政协委员的规范格式(用本部门公函纸)
宜章县XX局(委、办)
宜X提复〔2017〕 号(X类)
对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XX号提案的答复
XX(等)委员: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内容包括办理过程、办理结果以及应当说明的情况)。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承办人姓名: 办公室电话: 手机号码: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2份)、县政府督查室(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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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建议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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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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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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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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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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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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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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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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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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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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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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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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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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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
全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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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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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规划逐步解决
|
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所限,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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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解决而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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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办
理
建
议
的
具
体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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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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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由承办单位随同答复件一并寄送代表;
2.由人大代表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处打“√”,并在“意见”栏内写出具体
意见,在15日内寄回承办单位;如不填写,视同对办理结果满意;
3.承办单位收到反馈意见表后,分送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和县政府督查室各1份;
4.本表可复制。
附件7
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提案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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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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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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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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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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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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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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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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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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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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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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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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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
不满意
|
全部解决
|
部分解决
|
列入规划逐步解决
|
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所限,不能解决
|
能够解决而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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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
办
理
提
案
的
具
体
意
见
|
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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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由承办单位随同答复件一并寄送代表;
2.由政协委员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处打“√”,并在“意见”栏内写出具体
意见,在15日内寄回承办单位;如不填写,视同对办理结果满意;
3.承办单位收到反馈意见表后,分送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督查室各1份;
4.本表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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